发展研究院2021年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定实施细则
根据《武汉大学研究生奖助学金体系改革实施办法》(武大研字〔2019〕12号)和《武汉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武大研字〔2019〕12号)和校党委研究生工作部《关于做好2021年研究生优秀学业奖学金评定工作的通知》等文件精神,为规范发展研究院(以下简称“我院”)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定工作,特制订本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用于奖励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发展研究院在籍且在基本学制年限内的全日制非定向就业研究生。
第二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定工作遵循“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教育法规和学校文件精神,杜绝弄虚作假。
第三条 本年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成果认定时间为2020年9月1日至2021年9月30日。
第二章 奖励标准和申请条件
第四条 本年度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设一等奖1名,二等奖2名,奖励标准分别为4000元/人和2000元/人。
第五条 本年度博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设一等奖1名,二等奖1名,奖励标准分别为6000元/人和3000元/人。
第六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获得者必须符合《武汉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一条”所规定的基本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高等学校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品学兼优;
(四)积极参与科学研究和社会实践。
此外,在评选年度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取消其申请学业奖学金的资格:
(一)开学时未经许可未按时到校报到注册者;
(二)未按时缴清学费和住宿费者;
(三)一学年在校时间未达到三分之二者;
(四)中期考核未获通过者;
(五)受到警告及以上处分者;
(六)有不符合学术道德规范行为者;
(七)第一学年没有修满4门学位课程者;
(八)有一门以上(含一门)课程成绩不及格者。
第七条 研究生出现以下情况的,学业奖学金暂停发放或进行相应调整:
(一)硕博连读研究生退出硕博连读的,自批准之日起退还硕士基本学制年限内获得的博士生学业奖学金差额部分;
(二)研究生在休学或保留学籍期间,暂停发放学业奖学金;
(三)研究生因故退学、转学(转出)或其它原因终止学业者,从注销学籍之日起,须退还所在学年未完成学习阶段的基础学业奖学金。
第三章 评定组织与程序
第八条 我院成立由院主要负责人任主任委员、分管院长、辅导员代表1名、导师代表1名、研究生代表2名(硕士生代表1名、博士生代表1名)共同组成的“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负责奖学金的申请组织和评审工作。申请参加本年度学业奖学金评定的研究生不得担任研究生代表。
第九条 学业奖学金评定按照量化积分排序择优为原则,以思想品德、学习科研、综合发展等三项量化指标的加权总积分排序为依据,各项内容计分以四舍五入法精确到小数点后三位。
(一)思想品德
思想品德部分基准分为80分,如无违规违纪等特殊情况可计80分;见义勇为、助人为乐,积极参加志愿服务工作,在评审时间段内有突出表现者(需提供证明材料,并经由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委员会认定)可加分。该项得分最高不超过100分。
(二)学习科研
学习科研部分包含加权学习成绩和学术成果计分。
1.学习成绩
学习成绩计算课程认定:硕士生统计公共必修课(外语、政治)、学科通开课、专业必修课和选修课;博士生统计公共必修课(外语、政治)、学科通开课、专业必修课和选修课。
学习成绩的计算公式为:
学习成绩=
其中,表示评奖学年度课程成绩,表示相应课程的学分。课程成绩根据任课老师给出的具体分值进行计算。免修课程成绩按A计算,没出课程成绩的课程不计算。课程成绩中,计分A+对应95分、A对应90分、A-对应85分、B+对应80分、B对应75分、B-对应70分、C+对应67分、C对应63分、C-对应60分、D对应59分。课程成绩需由我院研究生教学秘书审核签字方为有效。
2.学术成果
学术成果部分包括学术论文、学术著作、学术获奖、其他科研成果等,计分标准见附件2。学术成果需由评委会认定方为有效。
(三)综合发展
综合发展部分包括社会活动表彰、文体竞赛获奖及社会工作等,计分标准见附件3。成果需由评委会认定方为有效。
(四)各项指标的权重系数
计算项目 学生类别 |
思想品德 |
学习科研 |
综合发展 |
|
学习成绩 |
学术成果 |
|||
第二学年硕士生 |
10% |
30% |
40% |
20% |
第三学年硕士生 |
10% |
- |
70% |
20% |
第二学年博士生 |
10% |
25% |
50% |
15% |
第三学年博士生 |
10% |
- |
75% |
15% |
第十条 如总积分完全相同,则按照下列标准决定排序:
(一)研究生为第一作者(导师为第一作者、研究生为第二作者视同第一作者)、武汉大学发展研究院为第一完成单位,在学校认定的奖励期刊发表学术论文或在学校认定的奖励出版社出版学术著作者优先。
(二)研究生获得校级或校级以上科研奖励(排名前六位)者优先。同一成果与第十条第一项不重复计算。
(三)研究生个人获得校级或校级以上表彰者优先。
第十一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评定按照个人申请、评委会评审、研究院公示、提交学校终审的程序进行。
(一)研究院发布评选细则,申请人根据要求填写相关表格并提交证明材料;
(二)评委会对申请人材料进行复核,并按计分细则核算分数,以全体会议形式评定拟推荐人员名单;
(三)对拟推荐人员名单进行公示,并接受异议。如有异议则由评委会集体研究后解释;如无异议则将拟推荐人员名单提交学校有关部门。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细则适用于研究生第二学年及以上的硕、博士研究生。
第十六条 本细则由发展研究院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委会负责解释。
发展研究院
2021年10月9日
附件1:
发展研究院研究生优秀学业奖学金申请表
姓 名 |
性 别 |
年 龄 |
学 号 |
|||||||
硕/博士生 |
培养单位 |
导 师 |
||||||||
研究方向 |
联系方式 |
|||||||||
研 究 生 申 报 理 由 |
(请写明思想品德、学习科研及综合发展方面情况,其中科研成果发表情况,发表时间,发表刊物,作者排名,请注明期刊分级) |
|||||||||
学院 意见 |
签名:(公章) 年 月 日 |
附件2:“发展研究院研究生科研成果计分标准”
(一)学术论文及著作计分标准
1.学术论文 |
说明 |
|
期刊分级 |
计分 (分/篇) |
1.中文期刊论文必须为长文,不计短论和书评; 2.中文报纸论文必须在2000字以上,被《新华文摘》、《中国社会科学文摘》、人大复印期刊转载的论文,被转载字数必须在3000字以上(原文不足3000字的,则应不少于原文字数); 3.英文论文分级以《武汉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学术期刊分级方案(2019版)》为标准; 4.同一论文被不同刊物收录(转载),以最高级别刊物加分,不累加; 5.中文论文以见刊为准,英文论文以见刊或在线发表为准。 6.参编、翻译著作以主编或主要编著者出具的证明为准; 7.论文成果第一完成单位必须为武汉大学发展研究院; 8.论文成果署名为第一作者(导师为第一作者、研究生本人为第二作者,视同第一作者),得分按期刊对应计分满分计算; 9.论文成果署名非第一作者,得分按照1/(n+1)乘以期刊对应计分计算(n为学生作者排序); 10.会议论文须有录入该文的会议议程和论文集(含光盘),同一论文在不同学术会议上宣读或收录,按最高分计,不累加. |
《中国社会科学》、 《经济研究》、 《管理世界》 |
100 |
|
学校认定的奖励期刊(不含《经济研究》、《管理世界》、《中国社会科学》) |
80 |
|
CSSCI核心期刊 |
70 |
|
CSSCI扩展版核心期刊 |
60 |
|
省级期刊 |
50 |
|
《湖北发展研究报告》收录论文 |
60 |
|
A类英文期刊论文 |
100 |
|
A-类英文期刊论文 |
90 |
|
B+类英文期刊论文 |
80 |
|
B类英文期刊论文 |
70 |
|
B-类英文期刊论文 |
60 |
|
C类英文期刊论文 |
50 |
|
2.学术专著 |
||
项目 |
计分 (分/部) |
|
学校认定的奖励出版社出版个人学术专著 |
100 |
|
非奖励出版社出版个人学术专著 |
80 |
|
独自出版学术译著 |
80 |
|
参加翻译学术著作达5万字以上 |
50 |
|
参加翻译学术著作达2万至5万字 |
40 |
|
参加翻译学术著作达1万至2万字 |
30 |
|
参加编著学术著作达10万字以上 |
60 |
|
参加编著学术著作达5万至10万字 |
50 |
|
参加编著学术著作达2万至5万字 |
40 |
|
参加编著学术著作达1万至2万字 |
30 |
|
在国际学术会议宣读论文或收入论文集 |
50 |
|
在国内学术会议宣读论文或收入论文集 |
30 |
(二)学术获奖计分标准
竞赛等级 |
获奖等级 |
排名顺序 |
计分 (分/项) |
说明 |
国 家 级 科 研 成 果 |
一 |
1 |
100 |
1.国家级科研成果指由国家评定公布的获奖科研成果; 2.省(部)级科研成果指由省(部)评定公布的获奖科研成果; 3.校(市)级科研成果指由学校(市)评定公布的获奖科研成果; 4.同一科研成果获不同级别奖励,得分取最高分计,不累加; 5.若该科研成果获奖后,又在刊物、报纸等发表者,得分取最高分计,不累加; 8.获国家发明专利成果应有专利证书,若该专利获得其他科研奖励者,以最高分计,不累加。 |
2—3 |
80 |
|||
4—5 |
60 |
|||
二 |
1 |
90 |
||
2—3 |
70 |
|||
4—5 |
50 |
|||
三 |
1 |
80 |
||
2—3 |
60 |
|||
4—5 |
40 |
|||
省 (部) 级 科 研 成 果 |
一 |
1 |
80 |
|
2—3 |
70 |
|||
4—5 |
60 |
|||
二 |
1 |
70 |
||
2—3 |
60 |
|||
4—5 |
50 |
|||
三 |
1 |
60 |
||
2—3 |
50 |
|||
4—5 |
40 |
|||
校 (市) 级 科 研 成 果 |
一 |
1 |
50 |
|
2—3 |
40 |
|||
4—5 |
30 |
|||
二 |
1 |
40 |
||
2—3 |
30 |
|||
4—5 |
20 |
|||
三 |
1 |
30 |
||
2—3 |
20 |
|||
4—5 |
10 |
|||
国家 发明 专利 |
1 |
70 |
||
2-3 |
60 |
|||
4-5 |
50 |
(三)其他科研成果计分标准
项目 |
计分 (分/项) |
说明 |
主持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社会科学基金及教育部人文社科基金项目 |
100 |
1.多个课题可以累计加分; 2.纵向课题需以武汉大学为承担单位。 3.横向课题需以武汉大学发展研究院为经费到账单位; 5.课题参加证明包括以下形式:(1)课题结题证书中的名单;(2)包含课题组成员的获批课题申请书(或合同等证明文件);(3)课题组组长出具的包含参加者排序的证明。 |
主持省(部)级课题 |
80 |
|
参与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社会科学基金及教育部人文社科基金项目(排名2-3) |
60 |
|
参与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社会科学基金及教育部人文社科基金项目(排名4-6) |
40 |
|
参与省部级项目(排名2-3) |
50 |
|
参与省部级项目(排名4-6) |
30 |
|
主持横向课题经费年度累计50万以上 |
100 |
|
主持横向课题经费年度累计30万至50万 |
80 |
|
主持横向课题经费年度累计20万至30万 |
60 |
|
主持横向课题经费年度累计10万至20万 |
50 |
|
主持横向课题经费年度累计5万至10万 |
40 |
|
主持横向课题经费年度累计2万至5万元 |
30 |
|
主持横向课题经费年度累计2万以下 |
20 |
|
参与横向课题 |
10分/项 |
附件3:“发展研究院研究生综合发展计分标准”
(一)社会活动表彰计分标准
项目 |
先进集体 |
个人表彰 |
说明 |
||
主要干部 |
其他干部 |
其他学生 |
|||
国家级 |
50 |
40 |
30 |
100 |
1.各加分项目应有相关文件、证书、原件或部门证明予以证实,否则不予认可; 2.先进集体为党支部(团支部)、班集体的,主要干部为党支部书记、团支部书记、班长,其他干部为党支部委员、班委,其他学生为该集体中的其他学生;先进集体为研究生会的,主要干部为主席团成员,其他干部为部长及副部长,其他学生为该研究生会的工作人员; 3.社会活动若为团体,所有成员均获得该项相应名次得分; 4.同一社会活动获不同等级奖,计最高分,不累加,若为不同项目,可累加; 5.社会活动如有等级或排名,计分由研究院评委会依据学生获奖等级,在相应计分等级计分范围内认定。 |
省(部)级 |
45 |
35 |
25 |
80 |
|
校(地市)级 |
40 |
30 |
20 |
60 |
|
院级 |
35 |
25 |
15 |
40 |
(二)文体竞赛计分标准
项目 |
计分 |
说明 |
省(部)级及以上 |
100 |
1. 各加分项目应有相关文件、证书、原件或部门证明予以证实,否则不予认可; 2. 文体竞赛若为团体,所有成员均获得该项相应分数计分。 3.同一竞赛项目获不同等级奖励,计最高分,不累加,若为同一赛事的不同项目,可累加。 |
校(地市)级 |
60 |
|
院级 |
40 |
(三)社会工作计分标准
类别 |
任职 |
计分 (分/项) |
说明 |
校级、院级学生组织 |
主席团成员 |
50 |
1.校级组织包括:校研究生会、研究生党建研究会; 2.院级学生组织包括:团委部门(中心)、研究生会(部门)、研究生党建工作部、研究生心理健康服务中心; 3.学生社团以校团委、院团委注册认定的正式社团为准; 4.同年兼任不同类别学生工作职务者,得分可累加; 5.同年兼任同一类别学生工作职务者,按最高分计,不累加; 6.任职时间在任期2/3以上的可加分; 7.参加研工部组织的研究生实践锻炼且受到表彰者,获得相应加分; 8.社会工作评分由院研究生辅导员审核认定。 |
部门主要负责人、班长 |
40 |
||
部门职委、班委 |
30 |
||
学生党支部 |
党总支委员 |
50 |
|
党支部书记 |
40 |
||
支部委员 |
30 |
||
学生社团 |
社团主要负责人 |
40 |
|
社团副社长(职委) |
30 |
||
博士基层服务团计划 |
50 |
||
研究生实践锻炼(兼职辅导员) |
50 |